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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宋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357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宋某甲,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赵俊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 健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