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襄城县公路管理局诉被告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公路管理局,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襄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襄阳,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负责人:张怀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杰,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延玫,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公路管理局诉被告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城县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襄城县公路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王丽霞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