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砀山县妇幼保健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妇幼保健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402号原告:砀山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张亚,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负责人:汪培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伟,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华,该行职工。原告砀山县妇幼保健院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以下简称砀山建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伟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砀山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被告砀山建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砀山县妇幼保健院诉称:2003年,砀山县妇幼保健院为发展医疗事业,拟将该院迁址新建,遂向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2004年3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04)216号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在南关冯园村委会许园村民组征地1.7689公顷。经与村委会及被征地农户约定以每亩3.2万元的包干价格转让给原告永久使用,并以实际征亩数计算为准。砀山县妇幼保健院与砀山建行约定,将征地款支付给砀山建行,再由砀山建行为被征地农户开设银行账户,并以教育储蓄名义存入。2004年10月14日,砀山建行将征地款35000元存入其为陆前中开具的教育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内。由于该宗土地一直未能征收,砀山县妇幼保健院也未实际经营管理收益,时至2014年7月10日,经砀山县国土资源局明确,砀山县妇幼保健院经政府规划在政务新区选址20亩,筹建10000平方米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据调查得知,不存在陆前中的户籍信息,故砀山建行为虚假姓名开具账户并将征地款存入该账户内。涉案存折一直由原告持有,且存款折上款项也一直存储在被告处。综上,请求砀山建行返还土地征购款本金35000元及同期建行存款利息。砀山建行辩称: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砀山县妇幼保健院将土地征收款通过砀山建行以教育储蓄的形式存入为所谓被征地农户陆前中所开账户名下,该土地征收款35000元存折现由砀山县妇幼保健院持有,存款在砀山支行处保管。在砀山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没有查到陆前中的户籍信息,该事实清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没有异议。后砀山县妇幼保健院因故改址重建,未征收所谓陆前中的土地,且新院已经另行选址。因该土地征收款一直以存款形式存在砀山建行,并一直按照砀山建行存款形式计算利息,因此,砀山县妇幼保健院要求砀山建行返还土地征收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砀山县妇幼保健院自愿承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砀山县妇幼保健院土地征收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返还清本息时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砀山县妇幼保健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