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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庞××、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52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个体。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2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XX厂附近,被告人王××及其朋友刘XX与出租车司机吴XX发生争执,后吴XX报警。接警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民警杜XX、孙XX、傅XX、周XX等人到达现场并依法欲对被告人王××进行传唤,被告人王××当场使用暴力,殴打、撕扯民警杜XX、傅XX等人,阻碍公安机关对其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告人庞××赶到现场阻拦民警执行公务,并当场使用暴力,对民警杜XX、傅XX等人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民警杜XX、傅XX多处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杜XX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傅XX颈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被告人被民警当场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庞××、王××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本院对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庞××、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2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XX厂附近,被告人王××及其朋友刘XX与出租车司机吴XX发生争执,后吴XX报警。接警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民警杜XX、孙XX、傅XX、周XX等人到达现场并依法欲对被告人王××进行传唤,被告人王××当场使用暴力,殴打、撕扯民警杜XX、傅XX等人,阻碍公安机关对其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告人庞××赶到现场阻拦民警执行公务,并当场使用暴力,对民警杜XX、傅XX等人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民警杜XX、傅XX多处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杜XX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傅XX颈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被告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庞××、王××的亲属已赔偿民警杜XX、傅XX、孙XX、周XX经济损失,四名民警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对二人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庞××、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工作说明、照片、光盘、诊断证明书、鉴定结论、警官证复印件、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