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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行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口市人民政府与马建国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人民政府,马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营西行执审字第6号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法定代表人葛乐夫,系该市市长。被申请人马建国,男,现住营口市西市区。2015年7月3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营政房征补(2014)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10日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景波代理审判员  张鲁宁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苍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