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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鞍山中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中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章国水,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贤志,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戴自敏,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