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纪明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纪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沈纪明。委托代理人:杨巧明,海盐县百步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半路桥东堍。法定代表人:章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纪明为与被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谈其竞独任审判,并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纪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巧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3月底,被告因技改需要投入大额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双方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2014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800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无法及时归还。2015年6月13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确定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为970000元,并约定被告分三期归还,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归还,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归还部分一并向法院起诉。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归还300000元,余款6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67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1、原告主张返还借款本息670000元,计算有误,当时以800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扣除2015年7月1日被告已归还的300000元,2015年7月和8月利息应该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来计算;2、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35000元过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被告交付借款8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等事实;2、补充协议一份,证明2015年6月13日原、被告就借款的归还达成新的协议,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无异议,但利息170000元计算是错误的,未考虑被告曾归还过的因素;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费用过高。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3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借款后,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3日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对之前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的变更,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另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归还了原告300000元本息,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上述补充协议中规定的还款义务,也说明被告对该补充协议是确认和认可的。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6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利息计算错误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纪明借款本息670000元、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合计70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4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谈其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