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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2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旺与皮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旺,皮金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1327号原告任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皮金龙,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旺诉被告皮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