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2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旺与皮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旺,皮金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1327号原告任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皮金龙,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旺诉被告皮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