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贺鹏与吕建、潘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鹏,吕建,潘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07-3号原告王贺鹏,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吕建,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潘璐,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鹏与被告吕建、潘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讼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原、告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贺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全部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颖代理审判员 焦 洋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