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恭浩楠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恭浩楠,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恭浩楠,男。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张恭浩楠申请执行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400.2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