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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解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巨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10时20分许,在定魏线159公里+780米处,被告人解某甲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定魏线东侧东西水泥路行驶上定魏线后向南转弯时,与被害人靳某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WY125-F二轮摩托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靳某死亡,两车损坏。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解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靳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解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薄某、王某、解某乙、解某丙的证言、书证巨鹿县公安局堤村派出所出具的解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和被害人靳某的死亡注销证明、巨鹿县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解某甲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巨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巨公交认字(2015)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事故车辆照片和车辆痕迹检验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巨鹿县公安局(冀巨)公(物证)鉴(尸检)字(2015)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林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