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4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敬东,谌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敬东,谌蕊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石交,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东,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859。被告:谌蕊花,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725。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诉被告敬东、谌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1日,敬东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44003552113114380632),合同约定:敬东向原告借款24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借款期限240个月,从2013年10月31日至2035年10月31日;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10%,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等。谌蕊花作为敬东的配偶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兴路6号708号房屋为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11月14日就前述抵押房屋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2013年11月22日,原告依约向敬东发放了贷款24万元,但其未依约还款,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除归还原告本金10199.07元外,至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29800.93元、利息2512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敬东、谌蕊花立即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29800.93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浮动利率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浮动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逾期罚息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为2512元);2、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7245元;3、原告对两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兴路6号708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敬东已于2014年3月4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敬东在本案受理前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其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退回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