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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林美兰、李茂启、李茂行、李茂增、杨芹玉申请执行赵连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兰,李茂启,李茂行,李茂增,杨芹玉,赵连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林美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茂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茂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茂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芹玉,女,汉族。被执行人赵连怀,男,汉族。关于林美兰、李茂启、李茂行、李茂增、杨芹玉申请执行赵连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盈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连怀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美兰、李茂启、李茂行、李茂增、杨芹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9424.5元(执行款196575.5元、执行费284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辆、工商、土地、房产、金融机构等职能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连怀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连怀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林美兰、李茂启、李茂行、李茂增、杨芹玉书面同意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