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得才与王得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才,王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宁执字第2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得才。被执行人王得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得才与被执行人王得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