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勇与武汉乐道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武汉乐道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28号原告张勇。被告武汉乐道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振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诉被告武汉乐道创景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刘畅、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张勇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