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彬、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英,陈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921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4533171-X。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贤泽,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英,女,196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彬,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英、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英、陈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英、陈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