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世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代平赡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均,黄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黄世均,男,194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委托代理人龙运平,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现住宜宾市。被执行人黄代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黄世均申请执行黄代平赡养纠纷[(2012)江安民初字第361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9月6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余额,于2015年9月14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467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尚欠6933元,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8日,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