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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小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岳随义与朱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随义,朱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442号原告岳随义,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朱三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随义诉被告朱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随义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随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