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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林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林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池北区。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池北区刑警支队协警员,住址池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庄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