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与刘振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刘振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经营者:吴祥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凤。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六安市裕安区米兰风尚集结号音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应军审 判 员 孙如意代理审判员 朱宝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