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守霞与刘会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霞,刘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426号申请执行人胡守霞。被执行人刘会忠。申请执行人胡守霞与被执行人刘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6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0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执行费1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会忠享有的债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4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