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守霞与刘会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霞,刘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426号申请执行人胡守霞。被执行人刘会忠。申请执行人胡守霞与被执行人刘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6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0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执行费1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会忠享有的债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4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