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1号原告:李爱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审 判 长 王伟良审 判 员 李良杰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