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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1号原告:李爱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审 判 长  王伟良审 判 员  李良杰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