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群伟、蒋玉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群伟,蒋玉莲,韩建新,韩爱红,韩强,尚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9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号。被执行人:韩群伟。被执行人:蒋玉莲。被执行人:韩建新。被执行人:韩爱红。被执行人:韩强。被执行人:尚玉美。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群伟、蒋玉莲、韩建新、韩爱红、韩强、尚玉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刘文东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