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河北省承德市人,个体工商业者,住河北省承德市。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9月2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熙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经邓某某介绍,被告人方某某带领办卡中介人员到宽城满族自治县翼龙贷款公司邓某某办公室为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杨某某等人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双方约定办理信用卡中介费为透支额度的20%(办卡中介费10%,方某某10%)。信用卡办好后,办卡中介人员从被害人孟某某、刘某甲的信用卡共刷出4800元中介费用,被告人方某某交给办卡中介人员800元现金(中介人员未刷取部分中介费),后办卡中介人员将五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交给方某某。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冒用五名被害人的名义,以在ATM机支取现金和在POS机刷卡消费套现的方式透支了五张信用卡,除去方某某应收取的中介费,透支总金额为3111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方某某在2014年6月10日将五张信用卡邮寄给了邓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杨某某五人的损失。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经邓某某介绍,被告人方某某带领办卡中介人员到宽城满族自治县邓某某办公室为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杨某某等人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双方约定办理信用卡中介费为透支额度的20%。信用卡办好后,办卡中介人员从孟某某、刘某甲的信用卡共刷出4800元中介费用,方某某交给办卡中介人员800元现金(中介人员未在被害人透支卡中刷取的部分中介费),后办卡中介人员将五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交给方某某。2014年4月至5月期间,方某某冒用五名被害人的名义,以在ATM机支取现金和在POS机刷卡消费套现的方式透支了五张信用卡,除去方某某应收取的中介费,透支总金额为31110元。经多次催要,方某某在2014年6月10日将五张信用卡邮寄给了邓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杨某某五人的损失。被害人郭某某、刘某乙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被害人报案;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北京市密云站派出所民警在丹东至北京的列车上抓获,后被送往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9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将方某某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接回。2014年9月25日被送往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羁押。2014年10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手机卡照片、信用卡照片证实,相关物证情况;5、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杨某某五人信用卡交易明细、方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金额明细表证实,五被害人信用卡被透支情况;6、营子矿区时尚街头服装店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方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方某某透支信用卡后套现情况;7、证人张某某证言、网银转账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3月份,方某某从张某某手借过2000元,2014年4月29日,方某某将信用卡套现后归还张某某欠款2000元;8、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在承德市兴隆县开了一家中介公司,那时和方某某认识的。2013年8月份,其在宽城县开了一家永邦信息咨询服务部。2014年4月份方某某给其打电话告知能够帮人办理信用卡,收13%的费用做中介费,透支金额3万至5万元,其说在中间加收7%的中介费用,方某某说行。后其就帮忙联系办信用卡的人,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孟某某、杨某某等人都反馈说想办理信用卡。其将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告知方某某后,过了两天,方某某带了几个人,方某某等人给办卡用户讲解办理信用卡事项,并收了100元的手机卡钱(说是打回访电话用),还说如果办理成功加收20%的中介费。之后又带这些人到一个购物中心拍了照片,还提取了这些人的身份信息。之后过没多久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孟某某、杨某某五人通过物流收到了电视,方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只能办下了五个人,其余的人都没办下来。方某某说有空了将信用卡给其送过来。随后其多次打电话催方某某将信用卡拿回来,后郭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从光大银行了解到,他的卡已经被刷了,已经透支过钱了。其赶紧给方某某打电话,方某某说把信用卡给邮寄过来。过了几天,其收到快递公司电话,就让刘某乙和其一起去将邮包取了回来,里面有五张北京光大银行信用卡,另外有十几张手机卡,其中有刘某甲、刘某乙的手机卡,而郭某某、孟某某和杨某某三人没有手机卡。信用卡透支额度不是3万至5万元,郭某某透支额度是8000元,其他人透支额度都是12000元,这些卡都被刷透支了。其给方某某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方某某说他把这些卡都刷透支了,并且答应将这些透支的钱都赶紧补上。之后方某某还了一部分钱,并说到2014年6月29日把透支的钱全部还上,可到了6月29日方某某也没有还钱;9、被害人刘某乙、郭某某、刘某甲、孟某某、杨某某陈述证实,办卡过程、卡被方某某透支的过程及方某某立案前归还透支款情况;10、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其通过朋友(姓于)办理了一张北京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是6000元,在办完信用卡后,其给朋友600元的中介费,当时姓于的说:“你可以联系点儿人,如果需要办信用卡,我可以联系给他们办,从中赚取中介费用,中介费可以按透支额度的10%提取,你联系客户办下来信用卡之后也可以给你点好处”。其当时知道了帮忙联系办理信用卡能挣点中介费这个生意,但当时没有给姓于的联系办理信用卡。2014年,其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时候,看到有陌生网友在网上发的办理信用卡的广告,还有联系方式,这时想到姓于的跟其说过的生意,其就给那个陌生网友打电话,后来还跟网友在北京地铁口见过一次面,网友跟其说:“你可以联系人找我办信用卡,我是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临时业务员,我给客户办理下来信用卡,从中提透支额10%的中介费用,你跟客户事先谈好也可以从中提取中介费。”其觉得这是一个好生意,在这之前其认识在宽城做过翼龙贷的邓某某,其给邓某某打电话:“我这能帮忙给办信用卡,你们宽城有想办理信用卡的人吗,你可以给联系联系,信用卡下来后,收取透支额20%手续费,直接从信用卡刷,办下来之后,我也给你点儿好处”,当时邓某某答应帮忙联系。在2014年4月份,邓某某打电话说找了10个打算办理信用卡的人,让其过来取一下个人资料。之后其带着网友找到邓某某,当时还有网友找来的一个人。之后网友就给客户介绍办理信用卡的一些事情,他说:“是以购买电视的形式办理信用卡,这是中国光大银行跟乐视电视厂家联合搞得一个活动,办理信用卡必须买一个乐视牌电视,价格是2479元,这2479元直接由光大银行在信用卡里扣下,客户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分12个月还清,光大银行再扣一笔分期付款手续费179元,也就是说银行发给客户信用卡时,直接扣下2658元,然后我们再提20%的费用,另外你们每人需要交纳一个跟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卡的费用100元,是银行做回访用的”,这些客户也都同意了并且交了100元电话卡费用,是其网友收的,随后网友带着客户去附近的商场拍了照片,之后拿着客户的手续回了北京。2014年4月25日,网友给其两张办理下来的信用卡,之后又陆续给了其三张,这五张信用卡持卡人姓名分别是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透支额是8000元,其余四人的透支额度都是12000元。网友将卡交给其后说:“这五人的手续齐全,信用卡办下来了,已经扣下10%的中介费,你的中介费你自己想办法刷出来吧,其他人的手续都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信用卡。”办卡中介人员从孟某某、刘某甲信用卡共刷出4800元中介费,其又给了办卡人员800元现金,办卡人员总共得了5600元中介费;其收到这五张信用卡后,姓于的朋友正好给其打电话:“我联系了张家口的一些需要办理信用卡的客户,他们打算办理5万至10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信用卡办下来之后,能提10%的中介费,前期需要交纳一些办卡的费用,我手里没钱,你找点钱,咱俩一块合着帮忙给客户联系办理信用卡,赚取中介费咱俩平分,前期垫付的办卡费用,最后也是客户出”。其认为有利可图,就将宽城这五人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并将21个客户的资料都给了中介,具体透支金额以银行的交易明细为准。过了10多天,就联系不上中介了知道被骗了;宽城办卡的五个人和邓某某收到卡后,知道其将卡刷透支了,总是催其还钱,其就还了部分钱,剩下的钱在公安机关也都还清了;11、收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办案说明证实,方某某及其家属归还被害人透支款情况;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刘某乙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归还被害人信用卡的透支款,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翟文孝审 判 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