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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建荣与被执行人何斌、李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90号申请执行人戴建荣与被执行人何斌、李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斌、李自红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建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斌、李自红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戴建荣借款300000及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162.5元、执行费4447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斌、李自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斌、李自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