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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任某、孙某甲、范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任某,孙某甲,范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34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系孙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付辉,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某,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系孙某某之妻。被告孙某甲,女,2003年11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孙某某与被告任某之女。法定代理人任某,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范某,女,1998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孙某某的继女,被告任某之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永森,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孙某甲、范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2月1日以其涉及家庭的拆迁安置房等全部财产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孙某甲、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