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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雪敏与徐松召、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雪敏,徐松召,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永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448号申请人高雪敏。被申请人徐松召。被申请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建业壹号城邦10幢1单元1-1302。法定代表人徐松召。被申请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天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郑永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雪敏诉被申请人徐松召、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永森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松召、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永森的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孟曾名下位于涧西区长江西路3号院2号楼2-102号建筑面积121.20m2的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2373**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徐松召、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永森的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