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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永康与广西忻城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康,广西忻城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罗永康。委托代理人韦光华,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忻城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城南新区一区城南指挥部旁。法定代表人黄光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恒德,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康诉被告广西忻城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罗永康负担。审 判 长  黄世克人民陪审员  韦显志人民陪审员  樊元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蓝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