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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吕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陆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于次日取保候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乙(未满16周岁)、冯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窜到陆川县火车站线路车间办公区一楼的停车房,将丘某和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电动车盗走,三人将车拉到温泉镇洞心村的东山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4107元。案发后,两辆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分别返还给丘某和罗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乙(未满16周岁)、冯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窜到陆川县火车站线路车间办公区一楼的停车房,将丘某价值人民币1127元的豪威牌小绵羊电动车一辆、罗某价值人民币2980元的新日牌飞驰9代电动车一辆盗走,三人将车拉到温泉镇洞心村的“东山庙”处藏匿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两辆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给丘某和罗某。另查明,被告人吕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罚金已缴纳),2012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释放。释放前被羁押367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电动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2)陆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吕某乙、冯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丘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2)陆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吕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未缴纳罚金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丽明审 判 员  李祖梅人民陪审员  陈广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