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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吕红霞与徐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霞,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吕红霞,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徐利,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9722元(含执行费1227元),未执行标的89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