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袁志伟与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长桂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伟,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沙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长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799-1号申请执行人袁志伟被执行人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长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3日向汽运公司、汽租公司、刘长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汽运公司、汽租公司、刘长桂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沙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长桂的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仇园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