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崔新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占宾,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2537号。法定代表人庞东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