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游学锋与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学锋,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游学锋,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粟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游学锋与被执行人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位于本县劳动乡金星村四组的木材加工厂及其土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彭 敏审判员 :马海阿希审判员 :向 中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