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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3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旬阳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公园路。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劳务费1568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4元、执行费2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执字第00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