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凤芝与被执行人滕维英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芝,滕维英,滕维昌,滕维生,滕维晶,滕维才,滕维芬,滕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芝,女,汉族,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维英,女,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滕维昌,男,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滕维生,男,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滕维晶,女,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滕维才,男,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滕维芬,女,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滕维华,女,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与被执行人滕维英等赡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凤芝对滕维英、滕维芬、滕维华应履行部分已自行和解,滕维生已履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滕维才、滕维昌、滕维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与被执行人滕维才、滕维昌、滕维晶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未履行部分,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滕维才、滕维昌、滕维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凤芝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与被执行人滕维才、滕维昌、滕维晶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