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洪玉与刘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玉,刘时强,刘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97-1号原告:李洪玉,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时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被告:刘阳,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3097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刘时强提供了相应担保(现金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阳所有的吉BFZ9**号车辆车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