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知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市花桥镇开咪便利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市花桥镇开咪便利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3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开咪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号**室。经营者余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开咪便利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缴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利性放映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真心英雄》等3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开咪便利店书面辩称:答辩人仅销售食品,不经营KTV。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与答辩人无关,KTV场所的实际经营者为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故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查实: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开咪便利店经营场所位于花桥镇绿地大道719号18室,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原告提供的涉案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取证场所位于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的“K米纯K”经营者为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公证书所附有“昆山市花桥镇开咪便利店”消费小票系取证时购买食品时取得,而非KTV消费价款。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鸣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