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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卫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卫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12号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来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卫忠,男,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卫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卫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卫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