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赵某某,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峪口乡圪塔村人,现住本村。被告宫某某,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峪口乡圪塔村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