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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赵某某,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峪口乡圪塔村人,现住本村。被告宫某某,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峪口乡圪塔村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