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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郑勇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662号罪犯郑勇,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837万元并对19.283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起始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本院先后于2012年11月19日、2014年5月7日裁定三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1月17日以罪犯郑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郑勇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因违反监改秩序被扣7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