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文付与李萍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付,李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萍。上诉人杨文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杨文付与李萍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后分别于2005年7月3日生育长子杨雨,于2007年2月11日生育次子杨震。一审法院认为:杨文付、李萍已共同生活16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又共同抚育两个儿子,两个儿子尚且年幼。若杨文付、李萍加强沟通交流,夫妻间仍有和好可能。由于杨文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杨文付���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不准杨文付与李萍离婚;二、驳回杨文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收100元,由杨文付负担100元。宣判后,杨文付不服,以其与李萍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显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文付起诉要求与李萍离婚,但其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一审判决不准其与李萍离婚并无不当,杨文付称其与李萍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显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文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婉璐(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