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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龙娃刘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娃,刘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娃,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文珍,男,生于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张龙娃与刘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龙娃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淳民初字第00320-00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刘文珍已履行完毕全部案件义务,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320-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