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云福与闫忠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福,闫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296号申请人高云福。被执行人闫忠民。高云福申请执行闫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云福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闫忠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高云福借款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用51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忠民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354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