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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红与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407号申请人刘红。被申请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创业路洪都路交叉口菲英特商务宾馆2层。法定代表人苗会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红诉被申请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红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世纪华阳支行的存款6万元整。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