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宿迁安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宿迁安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宿迁安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监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西侧**号。法定代表人:林邦卫,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宿迁安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敬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物流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安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身宝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和信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逾期未缴纳上诉费,2015年6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商终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本案按和信物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4月19日,和信物流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9月29日,院长依职权对本案决定立案审查。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和信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