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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剑川与郑明慧、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川,郑明慧,周晓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501号原告吴剑川,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思明、陈环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明慧,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晓凤,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川与被告郑明慧、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川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剑川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剑川负担。审判员  王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