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剑川与郑明慧、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川,郑明慧,周晓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501号原告吴剑川,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思明、陈环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明慧,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晓凤,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川与被告郑明慧、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川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剑川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剑川负担。审判员 王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