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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潞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李XX,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XX县XX镇XX小区**号楼**室。被告张XX,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公寓**号楼**单元**层**户。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后生育男孩两个,长子现年13周岁,名叫张XX,次子现年5周岁,名叫张XX。由于原被告婚前对各自的人生观、脾气、性格了解粗浅,因此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原告在娘家父母的数次劝导之下,加之考虑两个幼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一直在忍耐谅解被告,期望随着年龄的增长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可以得到改善,然而被告始终不理解原告的心意,反而视原告为软弱、无能,继而对原告极端欺视,具体表现在被告打工所挣的工资钱从不交家里,也不管孩子们的学习、生活开支,整个家庭生活全部靠原告的工资来维持,而更令原告不能忍受的是,被告对原告不分场合随意辱骂,人格诬陷,使原告精神上、心身上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原被告曾在三年前到县民政局办过一次协议离婚,未办成,又强忍到现在痛苦更加,无奈特此具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子张XX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张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三、依法分配原被告二人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四、被告归还欠原告母亲的二万元债务。被告张XX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张XX2002年7月3日出生,次子张XX2010年6月4日出生。原被告二人因家庭琐事生气,从2015年中秋节开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二人的婚姻情况。李XX、张XX、张XX、张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四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已在一起生活十五年,并共同生育有两个儿子,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谅解,注意沟通,加之原被告之子年龄尚幼,稳定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亦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