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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5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宋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宋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802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告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