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庆贵旺发建材店与杨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庆贵旺发建材店,杨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76-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庆贵旺发建材店,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营者邝庆贵。被执行人杨四军。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庆贵旺发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杨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匡国梁审判员 李基强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