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山东烟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山东烟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山东烟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烟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山东烟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劳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艺林 搜索“”